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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 建:律师代理强制医疗案再思考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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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卢 建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3日,小军(化名)用路边的石头将某区公安分局六辆警车挡风玻璃砸烂,损失为人民币7700元;两天后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后经鉴定小军案发时患“双相障碍,目前为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 某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向某区法院提出对小军实行强制医疗的申请。 由于小军没有委托代理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某区法院亦向某区法律援助处发出通知,要求为小军指定代理人。法律援助处指派卢建律师代理小军参与法院审判程序。 某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充分保障了控方及被申请人一方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了双方对是否应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医疗的意见。法庭最后宣布休庭,择期宣判。近日,某区法院作出不予强制医疗决定书,驳回对被申请人小军实施强制医疗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小军的家属或监护人对小军严加看管和医疗。
【办案经过】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是我国实施刑事强制医疗的实体法律依据。但是,当时没有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保障。直至2012年,我国修订《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强制医疗程序,促进了我国强制医疗制度司法化。 从接受指派到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不到十天,可谓是“时间紧,任务重”。在接受指派后,卢建律师第一时间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并在强制医疗所会见了小军,向其核实了案件的主要证据,了解了具体的案发过程,认为该案证据能够证明小军实施了砸车的事实,且小军在律师会见时也对该事实完全认可。会见过程中,观察到小军精神状态尚可,语言表述清晰。 通过案卷了解到小军只实施了这一次砸车行为,且这次涉嫌犯罪的行为只针对物,没有对任何人实施暴力,在实施暴力过程中没有随身携带任何凶器,砸完车后没有继续实施其他暴力行为。同时,小军目前正在读中专,在学校成绩优异且还是学校学生会的干部。 通过与小军父亲(即法定代理人)联系,其表示有对小军实施治疗和管束的条件和能力,其亲属也愿意协助其更好的履行监护的职责。并已做好辞职的准备,随时可以带小军回老家治疗。在老家也有相应的专门医院且与住所相距不远等有利地理条件和治疗优势。 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从全案出发并考虑到对小军在外面治疗能感受到亲人的关爱、能感受到家庭的温暖,要比在强制医疗所治疗、管束的条件更好,对其恢复或稳定病情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更有利,结合小军平时在校的表现及其所涉嫌罪名经反复权衡,最终发表不同意检察院申请对小军强制医疗的代理意见。
【办案感悟】 首先,因为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以,代理律师必须审查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各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不能作任何扩大解释。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存在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才能实施强制医疗。律师应重视审查被申请人的精神状态和治疗情况。代理律师要在会见被申请人时对其进行观察了解,并向其主治医生处了解治疗的阶段性结果,以及实施暴力后是否还实施有其他暴力行为来综合评估其是否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最后,在强制医疗案中,人民法院一般决定是否对被申请人予以强制医疗,对强制医疗的期限不作决定。因此,代理人发表的代理意见要么同意要么不同意强制医疗,没有其他选择。对于代理律师而言不仅要熟悉强制医疗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分析判断被申请人暴力行为的法律属性,还要根据强制医疗案件的特殊性,了解被申请人的精神状态以及其亲属的监护能力,综合全案证据分析以判断是否应当采取强制医疗措施,发表合法合理的庭审意见,真正维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卢建,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The Attorneys of Talmud & Co., 简称ATC)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执业方向与领域:证券、银行、知识产权;曾在珠海港企业集团、中石化辖属机构等大型国有企业长时间任职;处理了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系列非诉与诉讼类法律事务、驰名品牌等大量知识产权有关法律事务,以及建设工程和刑事金融等众多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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